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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保局日前发布通知,新增北京市海淀区曙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897家医药机构为本市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本市34家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的757种医院制剂,被纳入《医院制剂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参照甲类药品执行。
市医保局表示,为满足本市参保人员医疗保障需求,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曙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897家医药机构,纳入本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自2022年12月31日起,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此外,市医保局同市人社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医院制剂报销目录》,将本市34家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的757种医院制剂,纳入《医院制剂报销目录》,保障范围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全体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医院制剂实行支付标准管理,销售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医院制剂,发生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医院制剂,发生费用基金不予支付。《医院制剂报销目录》所列的医院制剂属于乙类药品,报销比例参照甲类药品执行,纳入总额预算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院制剂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所规定的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生产和使用。纳入《医院制剂报销目录》的医院制剂品种,原则上只限在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时,方可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需要调剂使用的医院制剂,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调入使用的定点医疗机构填报《医院制剂信息变更(调剂)备案表》,报市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备案后,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按《医院制剂信息变更(调剂)备案表》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其费用可纳入报销范围。医院制剂调剂使用如超出规定期限、数量和范围,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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