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儿女不知情的状态下,为孙子和外孙女买了保险,这份体现祖孙情的保险合同,并没有获得儿女的认可,随后引发了整个家族的轩然大波,以及与合众人寿保险之间的延绵四个月的口水官司。
杨女士对所有签字进行了对比。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上门推销古稀老人瞒儿女买保险
2014年10月9日,市民杨女士做家务的时候,意外发现了三份合众人寿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杨女士的老母亲,其中两份的被保险人分别是老人的孙子和外孙女。
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业务员李女士,是杨女士兄嫂的介绍人,全家人对这个大媒人一直非常感激,曾在其手中购买多份保险,李女士也经常来家里陪着老人聊天。
老人对这事颇有疑虑,儿女如果知道了肯定不会同意。于是业务员李女士说,先不告诉儿女,这来回跑腿办事的活她全包了,保证整齐活。
李女士果然是个“利索”人儿,没几天工夫,这保险单就做好了,老人该签字的签字,该交钱的交钱,直到2014年10月9日,女儿杨女士发现了保单。
对这份授权书的签字,杨女士坚决否认。
本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签字,却签了投保人的名字。
根据投保单上第三条所示,杨女士认为手中的保单无效。
两份保险惊现诸多疑点
这几份保险,杨女士越看疑点越多。
首先,保险签订日期是2011年,要连续20年,每年交两千多元,等到40年后从能获得收益,而作为投保人的老母亲,在2011年已经是72岁高龄了,也就是说按照保险合同的理论,老人要活到92岁才能完成投保总金额。
其次,在投保时,孙子已经成年,奶奶能否为已经成年的孙子购买保险呢?而老人的外孙女刚满17岁,尚未成年,杨女士作为监护人竟然一点儿都不知道,这似乎非常不合理。
杨女士本人以及两位被投保人并不知情,但合同上明晃晃的本人签字是怎么回事呢?而且杨女士非常肯定,这保单上的签字绝对不是本人亲笔,“伪造签名的人是同一个,有一定书法功底,而我们家人没练过书法,很容易就能看出不同”。
另外,保单中杨女士的身份证号是已经作废了的第一代身份证,而且被投保人的家庭住址全都是错误的。
杨女士粗略计算一下,整个家族在业务员李女士手中购买的保险,总价近9万元,而此时她对这个昔日的大恩人产生了怀疑。
求告4个月依然没有下文
杨女士随即联系了业务员李女士,质询保险单中的几个疑点,经过数次谈话,杨女士抓住了对方的漏洞。她几乎能够肯定,有几个签名是利用技术伪造的。
杨女士来到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要求公司退回一万六千多元的保金,但遭到拒绝。
此后近4个月时间,杨女士四处求告,希望把这事的真相还原出来,但合众保险的态度始终是“合同是有效的,是被认可的,如果对投保人有异议,可以做投保人变更”。
“所谓变更,就是把不合法的合同通过再次签订变成合法的合同,他们总是拿变更当幌子”,杨女士越说越生气。
经理:我不懂保险!
杨女士找到支公司的张经理,拿出她认为有问题的合同,要求张经理给出合理的解释和解决办法。
张经理说:“针对你的事,省保监会已经下文了,分公司也大大小小开了很多次会”。
保险公司的经理不懂保险业务,却出口就认定保单“没问题”,这样的自信从何而来呢?
对此事最后的处理决定,就是按照投保人违约处理,能够返回一小部分保金。杨女士对这样的结果坚决不认同。
保险公司否认伪造签名
张经理随即找来公司前台,让前台对杨女士逐一说明。
杨女士认为,让72岁老人期缴20年,这实在说不通,对这个问题,前台说“经过两年,已经形成了事实合同,也就是说合同是有效的,再说,也可以做投保人变更”。
在未成年人作为被投保人的保单上,被投保人签名一栏是由72岁的老人签字,前台对此解释,公司存有杨女士签字的授权书,授权同意老母亲作为监护人签字生效。
而这份授权书的原件在黑龙江省分公司,现在只有缩印的复印件。杨女士否认曾签过这样一份授权书。一方说是当事人亲笔签字,当事人却坚决否认,用杨女士的话说:“真是遇到鬼了,是鬼签的字。”
前台立即拿出一份手写的说明书,落款是业务员李女士,内容是说明在2011年9月12日,杨女士签下这份授权书。
但前台无法解释的是,缩印的授权书上注明日期是9月14日。
双方的争论焦点聚集在“伪造签名”上面,杨女士拿出自己的亲笔签名请在场的经理和前台做对比,张经理和前台认为两者笔迹一致,没有伪造,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走法律程序做鉴定。
痛哭鞠躬动之以情退费仍遭拒
争执不下,杨女士悲愤不已了,边流泪边向张经理不断鞠躬,“谁都有父母,可怜可怜我吧,我的老母亲现在动不动就哭,我一问她,她就说我没哭,我眼睛里流水,可怜可怜我吧,求求你了”。
张经理表示,认定合同有效是分公司开会商讨的结果,李姓业务员已经被开除,作为经理,他没办法提出其他解决办法,希望杨女士理解。
杨女士对这个结果始终无法接受“就算我如期缴费,等到三十几年后,孩子拿着保单来领钱,合同里全是问题,真的能领出来吗?到时候保险公司又说有问题怎么办?我能把这个罗烂留给孩子们吗?”
对质疑,合众人寿的说法是“经过两年已经形成事实合同”;对困惑,合众人寿的说法是“可以变更投保人,重新签合同”;对愤怒,合众人寿的说法是“可以做鉴定走法律程序”。
杨女士声称保险合同无效,是否真的无效?事情是否如保险公司经理所说,业务员的职业行为完全没问题,公司将其开除仅仅因为有客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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