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教育费用不用愁
据不完全统计,按照目前的教育收费情况,一个家庭培养一个孩子从幼儿园到大学毕业,至少需要20万—30万左右。如果是大学出国留学,还需要额外准备100万左右的费用。调查显示,83%的人在孩子的教育费用上感到吃力,54%的家庭在子女身上的支出超出了家庭收入的20%。加之教育费用的开支又具有时间上的刚性,既不能不支出也不能减少或延缓支出,因此及早做筹划准备是十分必要的。
“子女教育金的储备应当从孩子出生开始,”保险专家表示,“准备同样数额的教育金,越早准备越轻松。”对于孩子的教育金储备,一般可以以十年为一个周期逐步完成教育金的积累,减少在日常支出时对家庭财务造成的压力。通过选购合适的保险产品,以零存整取的方式来进行教育金积累,可谓最好的选择。
(资料图片)
保险专家建议,越是收入偏低的家庭教育金储备的方式应该越保守,收入较高的家庭能承受更高风险,可以尝试激进一些。
特色:升学贷款,国内首创;隔年领取,回报长期;年年递增,分红得利;投入返还,资金安全。该保险在规划孩子一生现金流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家长们对于孩子大学阶段所需费用的需求,在业内第一次引入“升学贷款”功能。
保障内容:客户在支付2年或以上保险费后,如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且被保险人在17-21周岁之间,凭当年度的经教育部批准具备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发放的大学录取通知书或国外高等院校大学录取通知书,即可申请“升学贷款”,并在大学4年期间享受保单贷款8折的优惠利率。
在提供“升学贷款”的同时,“金色前程”也是家长为孩子准备的一笔长期、稳定、安全的现金流。家长为孩子购买“金色前程”后,第3个保单周年日起被保险人即可领取基本保额10%的生存保险金,之后每2年领取一次,60周岁后被保险人隔年领取比例上升至12%,88周岁还将一次性返还全部保费。
生存保险金随增额分红稳步递增,越领越开心。
在88周岁满期时,返还全部保费,还有增值收益。
投保年龄:30天至50周岁。
保险期间:至88周岁。
交费方式:3年、5年、10年、20年。
新华保险: 金彩一生终身年金保险
特点:该产品是一款侧重养老的终身年金保险计划,在费率市场化改革推动下,采用更高的预定利率,固定领取,利益明确。
保障内容:主险利益清晰明确,犹豫期(10天)后给付首期保费的10%,60周岁前每两年给付基本保额的10%,60周岁开始每年给付基本保额的20%。终身享有资金支持,满足全生命周期财富管理需求,规避长寿风险。身故保障不低于所交保费,保证家庭资金安全,传承财富,传递爱。各项生存金自动进入附加万能险账户累积增值,缓解通胀压力,亦可灵活支配。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不满56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终身。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3、5、10、20年交。
附加险名称:附加随意领年金保险(万能型)。
此外,该保单还具有保单贷款等功能。
最“保险”的礼物
C
太平洋保险:少儿超能宝保障计划
特点:具有双豁免、保障全、满期返的特点。
保障内容:该计划由“少儿超能宝两全保险”及“附加少儿超能宝重大疾病保险”组成,具有双豁免、保障全、满期返还更增值的特点,为孩子们带来低保费、高保额、更全面的重疾和轻症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不幸罹患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轻症),在领取特定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后,之后的保费可以全部豁免,并视同已交;若投保人在交费期内不幸身故、全残或罹患重疾,也可以豁免后期保费,并视同已交。
此外,“少儿超能宝”保障计划保障涵盖多达60种重大疾病及12种特定疾病(轻症),共计72大类疾病,保障范围超广。其中少儿发病率最高的白血病就在保障范围之内。每份重疾保额10万元,轻症保额2万元,而且轻症保额完全独立,轻症理赔后不影响后续重疾保障及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也将获得已交保费及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确保资金安全无忧。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投保人不超过65周岁)。
保险期间:30年。
保费:1份保10万,2份保20万,2份起保,最高5份。以0岁女宝宝为例,买2份的话,每年交1920元,交10年,保30年;保障20万,保至30岁。到30岁,有几种情况:1.平平安安:到期返还总保费19200元+50%利息9600元;2.如患重疾:赔付20万+已交总保费19200元;3.如患轻症:提前给付20%=4万,保费豁免,重疾保障20万继续享有,到期返还总保费19200元+50%利息9600元;4.投保人(大人)如遇意外、重疾,没有交费能力,超能宝保费豁免,无需再交,宝宝保障20万继续享有,视同已交,到期返还总保费19200元+50%利息9600元。
中韩人寿:中韩安康成长少儿重疾保障计划
特点:少儿专属重疾险,五重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疾关爱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附加险:中韩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保障内容: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轻症疾病,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轻症疾病,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针对三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种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重疾关爱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关爱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于等待期后经约定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按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重大疾病关爱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的,按支付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2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15周岁。
保险期间:至30周岁。
交费方式:5年(出生满28日—15周岁);10年(出生满28日—10周岁)。
标签:
重大疾病
被保险人
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