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很多人会觉得司法拍卖、变卖很神秘,司法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格似乎往往低于市场水平,偶尔还明显低,由此也引发不少人到司法拍卖、变卖活动中“捡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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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变卖
对于经过两次网络司法拍卖未果而流拍,且未能以物抵债的,应该继续采取网络司法变卖的方式相衔接继续处置财产。
拍卖并非变卖的必经程序
司法变卖虽然与拍卖紧密相联,但拍卖并非变卖的必经程序,对于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未经拍卖直接变卖财产,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2)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一次 网络司法拍卖
(1)申请执行人选择。申请执行人可以从名单库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
(2)法院指定。申请执行人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网络拍卖平台。
第二次 网络司法拍卖
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
网络司法拍卖
(1)采取网络司法变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的平台上实施。
(2)网络司法变卖原则上沿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适用的平台。
(3)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更换变卖平台。在网拍二拍流拍后10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要求更换到名单库中的其他平台上实施的,执行法院应当准许。
成 交
网络司法拍(变)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变)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变)卖财产所有权自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民事执行程序中,财产变现是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关键环节。为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力度以及规范财产处置程序,法院在执行实践中确定了网络司法拍卖优先的基本原则,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提高了财产处置效率、变价率和公开透明度,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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